(一)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了在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解约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比照《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约的权利,即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预告辞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三)劳务派遣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在用工单位上述法定退回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在依法改派,但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解除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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