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途中反悔应当停止调解,也可以走诉讼程序。
劳动调解书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该案中,劳动仲裁委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的工伤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送达双方,被申请人也已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该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启动法院对仲裁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程序,因此,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劳动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在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该裁决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将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重新审理;若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争议双方在进行仲裁调解时,应当注意这两者的区别,仲裁调解书一旦签收,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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