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时间:2023-04-22 19:42:44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必须如数交纳违约金。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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