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入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当期不得直接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一切以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职工支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通知)第八条关于协调关于企业税前扣除和实际会计处理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费用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费用后的金额计算在建工程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的工资按会计规定计入在建工程,不计入成本,应按会计实际确认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建工程完工并转为固定资产后,折旧计入成本时应计算税前扣除,即在建工程所包含的工资、薪金以折旧的形式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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