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法官,主要适用于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独任法官,审判组织依照组成法官人数,分为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其中主持独任审判庭并负责指挥和协调全部审理活动的法官即独任法官。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民事诉讼合议庭组成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民事特别程序实行什么审理制度
民事特别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制度,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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