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指由审判员1人[行使与审判长同样职权]独任审判的制度。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B.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审判组织除可以独任审判外,均须采用合议庭组织形式。
二、合议制: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制度。1.合议庭成员组成:由审判人员组成。
(1)只能由经合法程序任命的本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同等权利义务、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独任审判】亲任。
(2)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A.应当报请院长、庭长决定;B.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3)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庭长指定、自己担任:A.原则上只能由审判员担任;B.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担任审判长。C.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2.合议庭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1)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3人组成;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3-7人组成。
(2)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A.上诉案件、抗诉案件:3-5人组成;B.复核案件:3人组成。3.合议庭活动[评议]规则:
(1)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并经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A.合议庭成员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B.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上署名。
(3)评议活动原则:A.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C.合议庭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指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1.审判委员会组成:A.由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组成;B.由院长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2.审判委员会任务:A.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B.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C.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复议。3.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且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
(2)拟判处死刑;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
(4)检察院抗诉的;
(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6)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A.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案件;B.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提交的案件。【律师提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组成: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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