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00号)文件规定,在实行绩效工资的企业,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薪酬、福利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现行方法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新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法
1、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A。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2660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410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7160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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