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朝阳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4号),确保三年内基本解决朝阳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从2005年度开始,对新开工工程要严格审查
1、经审查,对拖欠工程款未偿还到位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计划审批部门不受理新建项目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规划主管部门不核发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2、经审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偿还到位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2004年在建工程要严格审查
3、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对因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有关仲裁机构要及时依法做出裁决。
5、对违反劳动用工规定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追查,实施处罚。
三、认真解决市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6、市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理清建设项目投资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还。
7、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及其他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施工企业可通过协商、法律诉讼等办法进行追缴。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进入仲裁程序的,有关仲裁机构要积极受理,快办快结;进入诉讼程序的,要协调有关法院加大办理力度,加快办理进度。
四、认真解决域外建筑工程拖欠的工程款
8、我市域外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占有很大的比重,虽然是企业行为,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追缴拖欠的工程款。
9、在追缴过程中,如有举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各级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依纪查办。
10、在催要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如发生刑事案件,公安部门要立即介入,保证施工企业依法清欠。
五、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防止新的拖欠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之前,要加强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和带资承包行为的监管,防止由于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而导致拖欠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12、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额不足70%,跨年度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额不足50%的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陈欠未结清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1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不得隐含垫(带)资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精神,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中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必须对等建立,不得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名义,搞变相垫(带)资发包。在评定标时,专家评委要认真审查投标人有无垫(带)资承诺。凡属强制投标人垫(带)资承包的项目,其中标结果无效,工程招标专管机构应责令发包人重新组织工程招标。凡施工企业主动垫(带)资承包,要做出书面说明。
六、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劳务市场行为
14、建筑行业是吸纳民工的主要行业之一。要围绕建筑行业的需求,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15、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协助村、镇、乡、街把那些有特长、无组织人员和剩余劳动力组织起来,建立多样化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基地,为建筑行业成建制地输入各类工种的务工人员,使民工进城务工和就业规范化。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建筑业雇用民工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签定用工合同和随意用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克扣、拖欠的施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
17、承办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的部门要主动服务,快速审批。同时,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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