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06 20:05:44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2-9

执行日期:200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酌量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坚持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适用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处罚条款,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无本章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划分具体的处罚标准: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多个种类行政处罚的,应适用对当事人利益损害较轻的处罚种类;

(二)效力等级相同的上位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应适用其中的最低标准;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应根据不同情节,划分出不同档次,确定不同的数额、比例或倍数;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应免于罚款。

第九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

(二)违法手段恶劣或者多次违法的;

(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从重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本章规定,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对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但对正在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并进行查处;对其他迟缓和拖延可能会造成调查取证困难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市区内不得超过1小时,市区外不得超过24小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少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对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在本地有固定居住(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单位给予2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执法人员不得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为由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对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必须及时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作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机关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必须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方可当场收缴罚款。未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强行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七条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确因法定事由需要延期或者分期执行的,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并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决定减免罚款。

第十八条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中一般应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带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处罚条款,逐条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根据《朝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朝政发[1998]17号文件发布)的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朝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朝政办发[1998]17号文件发布)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对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及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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