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以法定处罚的最低限度的50%以内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相关幅度的,从轻或是从重处罚的时候行政机关应该有着足够的证据作为依靠,尤其是在自由裁量权当中,应该是工作人员经过讨论以后谨慎作出的处罚结果,而且行政处罚也是希望通过最小的惩戒能够取得最大的效果。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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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有什么内容?
《内蒙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档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我区档案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档案违法行为,裁量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档案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根据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加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下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其罚款的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下限金额的50%(含本比例)。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其罚款的幅度原则为法定处罚下限之上,处罚上限的40%(含本比例)以下。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上限进行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为法定处罚额度下限之上,处罚上限的70%(含本比例)以下。
加重处罚是指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多种处罚种类并用实施的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不低于法定处罚上限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实施档案违法行为未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行为。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终止档案违法行为的;
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较小的;
(二)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交待违法事实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档案违法行为的;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拒绝检查和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责令整改的档案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需要对档案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档案违法行为为涉嫌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从重活加重出发的案件,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当事人认为档案行政处罚不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复议。
是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档案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档案行政处罚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档案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答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所以虽然档案行政处罚拥有着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并不代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越过法律的幅度,必须是在合理的处罚的权限范围之内,而且只能够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罚,并且他必须要符合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哪些处罚应该从轻,哪些处罚应该加重都必须要分明。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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