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基本原则包括: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禁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即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查看原文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要遵循的标准是公正,公平,合乎常情,要有正当的目的,并且一定要遵循法律。...查看原文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查看原文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查看原文
5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查看原文
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哪几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查看原文
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二、如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其次,...查看原文
8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关于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详细解答:为规范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别是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践,自治区农牧业厅对2012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重新修订,于2015年7月24日印发全区执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农业植物检疫、农药、耕地保养、肥料、畜牧业、动物卫生、兽药、草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农牧机械化、生鲜乳等十六部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厅属各执法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近年来农牧业执法实践的有效做法,对原裁量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充实和规范,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更完善,细化量化标准更具体明确,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强。为认真贯彻和落实自治区修订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做了以下几点重点工作:一是提高认识。我局把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内蒙古...查看原文
9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保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行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问题,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随意行使,滥用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律师补充: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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