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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