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行政许可档案保存期限
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主要依据为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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