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类登记档案定期抽查。
1、各级法制机构,每个月要抽查同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各类行政许可行为,其中对新开办的、变更的、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抽查不得少于5份,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各2件(未发生的除外);
2、上级法制机构牵头,行政许可机构协助,每半年抽查下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登记档案。
(二)对各类登记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1、群众举报涉及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对行政许可机构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
2、被复议、诉讼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查实;
3、对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并交办的许可行为进行核实;
4、特定时期对特殊行业的治理整顿,需要进行专项抽查。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是怎样的
(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此,当公民、法人发现他人的行政许可给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或可能造成侵害,他就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向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撤销。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必须受理。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立案。这可以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
(三)、调查取证。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主要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这是决定是否撤销的依据。
(四)、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五)、听证。因此,撤销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听证,完全可以参照该节有关规定执行。
(六)、作出决定。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将听证笔录连同案卷材料报局长审批,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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