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1、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做出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3、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
4、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做出的的;
5、是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6、做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有些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却不能撤销,如有些行政许可行为;
2、有些行政行为已经司法机关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判决,已具有了司法约束力,行政机关也不能撤消了;
3、有些行政行为虽然错了,但已存续多年,当事人已对其产生信赖,也不宜撤销,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看,也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
4、有些行政行为是依职权做出,有些是依申请作出,但一般都有法律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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