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检查的主体上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也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还包括上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此外,对下级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上级行政机关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这类公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由其法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比如,依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实施行政许可,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上级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二是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对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对该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对原来和现在具有业务主管或者指导关系的部门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