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审查。局内各行政许可职能科室要把实施的行政许可名称、依据、办理条件、具体程序、时限及收费情况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环节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局法制机构;
2、资格认定。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受理广大行政相对人对我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举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局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函〔2005〕5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
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0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全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点是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等8个部门。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
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建立的实施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健全。具体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办理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绩效评估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及联合办理制度》等。
(二)行政许可项目保留、调整、取消或整改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的底数是否摸清,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现象;
2、除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
3、已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全面停止执行;
4、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
5、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有无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
(三)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1、是否全面清理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
2、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了相关文件;
3、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纠正;
4、所有行政许可依据文件是否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规范情况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资格,委托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
2、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听证程序,以及是否应当场实施行政许可而不当场实施,应一次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而不公开招标拍卖等。
3、行政许可实施人员是否经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正规培训。
(五)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1、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是否公布了收费标准;
3、收费是否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是否有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收费行为。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七)有关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1、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对取消后的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后续监管措施;
2、是否认真受理和解决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
3、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的原则和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监督、分级监察和惩防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和分级监督检查。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并组织,邀请市人大内司委和特邀监察员参加。市政府监督检查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时间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
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于5月31日前对各自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570487)。自我检查的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自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准确、真实,重点突出,要有具体数字和事实。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监督检查组再进行检查。
2、总结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监督检查组及时总结监督检查工作,并向省政府报送书面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
为全面、客观、真实地掌握我市《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公开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方式为听取汇报、查阅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提问单位负责人、询问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和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问题,将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调查并认真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既是对前一阶段《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验收,又是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既是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检查,也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检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求真务实,不走过场。监督检查决不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全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一定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对待这次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监督检查,更不得给监督检查工作设置人为障碍,而要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全面、及时地提供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材料,当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走访相对人时,要积极给予协助等。
(三)完善制度,解决问题。要通过这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解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属于建章立制方面的,应在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前加以完善;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要分清责任,明确违法违纪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授权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以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才能进行定期检验,并且限制了定期检验的范围,即只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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