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注意区分撤销和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赔偿
(3)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依法撤销)
2、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4、实施行政许可实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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