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保存多长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档案法的规定,对有价值的材料应该保存30年。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外,不必都亲自前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申请材料保存多长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可以参与《档案法》的规定处理。对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可以保存30年,保存30年后可以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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