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3、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一、到期拒付电子商业承兑如何追索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人拒付电子商业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出票人追讨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延期支票到期无法兑现会有什么后果
延期支票到期无法兑现持票人对发票人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
延期支票也叫远期指标。
远期支票是指签发支票之日与支票上注明日期不符,支票日期在实际签发日以后,多由于付款单位目前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预计以后存款到账才办理的支票。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不允许,但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保障的,和空头不一样。
延期支票对出票人有以下几点效力: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延期支票对付款人有以下几点效力: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延期支票对持票人有以下几点效力: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3、出票人在票载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到底是多长时间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
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
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
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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