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吗
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清算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清算程序不合法需要重新启动清算程序。公司准备解散,应当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并出台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债权债务中应该包括职工的“劳动债权”,如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法定应付款项,而且上述“劳动债权”是优于国家税收和其他债权清偿的。只有当公司经过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公司才能依法注销。
而一旦公司注销,那么公司就产生法律上的人格消灭,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消灭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选定合适的时间进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理应被认为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在公司启动解散程序时,公司应该在公告债权人的同时,通知全体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及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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