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庭审中,公司辩称:2010年6月,公司管理层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关于限制上厕所时间次数的通知》,并在公司楼梯通道上张贴。该通知规定,员工一天上厕所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若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开除职工。6月12日,王某上厕所多达5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则称,自己那天上厕所多是因为闹肚子。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制定的《关于限制上厕所时间次数的通知》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可以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必须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告知合法。公司关于限制员工上厕所次数的规定,内容不人性化,也未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是由公司管理层直接制定,属于无效规定制度。公司根据此项规章制度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支付了王某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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