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质权设立和质物转移的相关内容。在设立质权时,质押物会被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但出质人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同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另外,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的时候,质押物会被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但是出质人的所有权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动 产 质 押 】 民 法 典 这 样 规 定 , 出 质 人 、 质 权 人 和 债 权 人 权 益 如 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应当是明确的。
首先,出质人是指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出质的财产或者权利凭证,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和权利等事项。
其次,质权人是指接受出质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债权人。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出质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债权人是指接受出质人将其动产出质给自己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向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应当是明确的。
总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质权时质押物会被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但出质人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出质人、质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应当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