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属于债权范畴
时间:2023-09-06 16:50:20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能 否 将 律 师 费 作 为 破 产 债 权 申 报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将律师费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律师费纠纷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而非继续进行。

综上,将律师费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律师费纠纷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不应继续进行。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将律师费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律师费纠纷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不应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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