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是指将房屋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抵押并不影响房产的其他权利的行使,如果房屋所有人在抵押期间想要出售房屋,就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允许,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的债务人实现债权或直接转换抵押物。
抵押房屋属于债务和债权范畴。
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屋作为债务履行担保,且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的抵押并不影响房产的其他的权利的行使,如果是在房屋的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想要将房屋进行出售的,就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允许是不能出售的,并且房产在出售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的债务人实现债权或者是直接转换抵押物。
房 屋 抵 押 是 否 属 于 债 权 债 务 ?
房屋抵押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未依照前款规定行使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的房屋价值减少的,房屋权利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存价款或者划拨价款致使价款减少的,房屋权利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补足价款。因此,房屋抵押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房屋抵押是一种债务和债权关系,抵押人将其房屋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房屋并优先受偿。房屋抵押并不影响房产的其他权利行使,房产权利人出售房屋时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的债务人实现债权或直接转换抵押物。如果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或未提存价款或划拨价款致使价款减少,房屋权利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停止或补足价款。因此,房屋抵押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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