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通常会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当债权人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提出索求时,相关法律规定应将此类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情侣一方在后期认可等表明共同意志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限内以对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被法规明确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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