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退市引起的劳动争议
时间:2023-05-07 15:24:12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下列劳资纠纷: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3)因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

退市是企业为终止与无正当理由缺勤的员工的劳动关系而提出的行政处理。这意味着没有正当理由,员工不会被从名册中除名。退市的条件是:雇员经常无正当理由缺勤;批评后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缺勤天数,即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计算连续缺勤时间时,可扣除缺勤期间的节假日天数和休息日。累计缺勤时间按自然年计算。退市无期限

根据《国有企业违纪解雇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解雇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纪解雇,另一种是正常解雇。目前,在中国,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决定终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严重错误,但不足以辞退和除名的员工的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然无效的。解雇不是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处理,没有期限。违纪解雇的条件为:员工有规定的违纪行为或错误行为;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无效的;不具备辞退或退市条件的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属于劳动者的正常解雇

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职,从而终止劳动关系。辞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采取暴力行为或者威胁劳动者、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第二,根据员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离职;或者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离开单位的。自愿离职的员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自愿离职的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将未经授权的辞职视为自动辞职的争议范围的答复》(劳办字[1992]45号)、《关于如何界定自动辞职和旷工的答复》(劳办字[1994]48号)和《关于计算连续旷工的答复》(劳办字[1998]5号)的有关规定,员工要求无薪留任,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员工停薪期满后1个月内未要求返回原单位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企业有权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行政批复的相关规定,此处的自动离职是指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退市。因此,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应作为退市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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