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3-04-13 09:51:21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

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倍数(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150%;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300%)。其中的月工资收入是指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什么规定

用人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三、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吗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那么所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什么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因此,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各地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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