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发放工资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时间:2023-09-13 12:20:15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是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达成变更协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其他情况。

以下是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其他情况。

哪 些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提 前 3 0 天 通 知 劳 动 者 并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代通知金: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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