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裁员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招收新员工,还可以辞退、裁减人员。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这并不是说雇主可以以生产经营不善为由任意裁员。为了稳定职工队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法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需要原则。即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期间,需要裁减冗员克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法定整顿期限,是指破产法第十七条(试行)规定的整顿期限,即“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三个月内,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主要体现在:以直接避免企业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性破产整顿手段是一种救助措施,而企业整顿则是在企业没有发生根本危机的情况下采取的经常性措施。破产整顿有法定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企业整顿虽然有一定的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破产整改必须以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而企业整改没有法律前提。破产整顿已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整顿期间,企业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整顿,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整顿不会产生这种效果。破产整改由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企业无需整改。破产企业重组的目的是转亏为盈,恢复偿债能力,使企业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使企业真正摆脱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因此,在法定破产整顿期间,企业必须调整企业内部结构,整顿责任制,整顿财务纪律,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员工进行适当调整,减少冗员。法律对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产品没有市场,积压严重,资金周转严重困难,原材料、燃料、能源等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则视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是否可以裁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程序性原则。裁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在减员前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减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解决办法,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职工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权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因此,在企业濒临破产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期间,全体职工或者工会有权了解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如果企业认为只有裁员才能恢复或生存,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全体员工说明情况,给员工时间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和安排。如果工会或员工对裁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其他解决方案(如适当降低工资和工时),并与企业协商。企业认为工会或职工提出的解决办法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裁员;如果企业认为工会或员工提出的措施不能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适当减少人员。企业裁判员遵循严格的程序,有利于社会稳定(3)优先录用原则。由于被裁减人员熟悉企业情况,技术熟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生产,中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考虑减少的人员。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而且可以防止少数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在下岗后立即招收新员工,,改变企业血液,侵害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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