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尊重并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次,关注并保护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的公正原则;
再者,实施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原则;
此外,强调禁止无理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原则;
最后,明确表示对于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到损耗、损坏或损失,一律由另一方无责承担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终结后,他们可以享受平等的财产分配权益,不受孩子在场与否的影响。
然而,对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家长,他们可以依法向对方索求孩子抚养所需的费用。
倘若对方给予同意,则该笔抚养费用可以预先从对方的财产份额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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