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唐被某地一家私营印刷厂录用,从事三班倒的印刷工作。工作第10天,小唐刚下夜班回宿舍睡觉,就听见车间主任李某喊自己起床,说:有一批急活,明天交货,再不赶紧印,来不及交货,又得挨老板骂,你就少休息会儿,一起加个班吧。小唐当时很疲倦,真想好好睡一觉,可一想自己好不容易才找到这个工作,不能刚上班,就给领导一个不服管的印象,万一因此丢了工作就太不值得了。于是,立即起床投入另一班的印刷工作,不幸出了工伤,被机器切掉两个手指。印刷厂将小唐送到医院,交了500元押金后就一走了之。当小唐在家人的陪伴下,找到印刷厂老板要求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时,老板说,小唐出工伤时,并不当班,而且我也没派他加班,所以不能算工伤。况且,厂里有规定,职工操作不当,出工伤事故,厂里概不负责。我已出了500块钱医药费,对你们已经是格外关照了。为此,小唐经他人指点,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定委员会受理小唐的申请后,委托当地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小唐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并根据小唐是工伤的鉴定结论,裁定企业支付小唐的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评析]
这是一起雇主在雇员因工负伤时,极力推脱、狡辩,试图逃避工伤责任的典型案例。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致残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小唐服从车间主任安排,临时加班,赶工作任务可视为从事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老板以厂里有规定,职工操作不当发生工伤,企业概不负责为借口拒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无据。理由是,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印刷厂老板认为厂里已有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企业就可以免除对小唐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综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因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职工欲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看了这些相信大家对于律师工伤纠纷办案流程的相关情况已经有所了解了。现在是法治社会,要依照法律办事,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企业应该给职工提供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待遇、补贴。若是企业不照此执行,职工可以向仲裁委提请仲裁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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