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委托的受托人的范围
时间:2023-02-22 08:32:26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受委托人,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并经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见,受委托人的行政法地位非常特殊:

一、受委托人是不具有特定行政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其特定行政权力的获得是基于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

二、受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力不是概括性权力,而是专门性的权力,其范围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即其只能拥有委托书中授与的特定职权,如果受委托人行使的公权力超越了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对于该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受委托人承担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受委托人的行政责任;

其三,受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受委托人在处理自身固有事务时不享有公权力,只有在处理被委托事务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其四,受委托人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行使公权力时,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其权利义务当然应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然,如果受委托人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执行公务的属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抵制。如被委托在公共场所实施卫生处罚的某公民,他在对破坏公共卫生的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示“执罚证”,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

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

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行政委托。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该权限则必须获得其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过上级委托,从而其可以进行超越本机关权限的行为,但该行为被认为是其上级机关的行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派出机关的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判定,就应以该派出机关是否取得其上级机关的委托为标准。另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行政机构。对这类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委托。该临时机构所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组织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资 最新知识
针对如何确定行政委托的受托人的范围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如何确定行政委托的受托人的范围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