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拖欠,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时间:2023-09-06 08:30:11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如果工资拖欠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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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您的工资拖欠问题,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劳动者如有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依法通过诉讼解决。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关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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