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律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和手段。为了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律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和手段。为了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青劳社厅发〔2007〕34号),就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问题提出了具体规范意见。
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
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在建立机制、提高合同质量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企业,以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为目标,以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培训,加强指导,注重协商,不断规范,逐步完善。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高风险行业和企业中签订劳动安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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