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具体采用哪一种构成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合议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一)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用范围是:就适用的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一般、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
(二)就适用的法院而言,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
(三)就适用的程序而言,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具体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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