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合议庭回避制度是什么?
时间:2023-06-25 08:05:02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一、合议庭的组成有怎样的原则

1.在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基层的人民法院应当是要有三个审判员,或者是一个审判员,加上两个人民陪审员,三个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案件的审理。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简单一点,直接由审判员一个人来审判案件。在我国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案件的时候,需要有三个到七个人。由他们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案件的审判。2.在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不管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都是单数,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判处。3.一般遵循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做出决定。但是也要把那些少数人的意愿写在笔录中。最后这些笔录还要由这些少数人签上自己的名字。4.组成合议庭,它的意义也就是贯彻民主原则。如果在案件的学习过程中,只听取一个人的意见,或者是几个人的意见,那么这就极有可能形成错案。但由很多个人一起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的审理,才会对案件进行更加充分的讨论。对案件的审理才会更加的合情合理。案件审理后要进入合议庭阶段,由合议庭作出最后的判决,为了案件审理的结果公平公正,如果案件的经办人与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特殊的关系,那么案件的经办人就要回避不能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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