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不予立案复议的时限
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期限是七天。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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