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期限为七天。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复议就会撤案吗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提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只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是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申诉。如果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都不予立案的刑事责任案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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