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有3种情况。分别是:1、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2、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有犯罪情节,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够不上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3、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复议怎么写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构(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犯罪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用立案,处理刑事案件主要有三个步骤,首先是公安机构进行的侦查阶段,主要调查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证据;其次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整理案件的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最后是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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