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家属注意—这10种情形算自首可少判刑:
01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2 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3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4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5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6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7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8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09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如实供述的,算自首。
10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算自首。
如果发现自己或者亲属朋友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一定要主动去自首,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不判刑,较重的犯罪也可以少判刑,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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