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回避制度:行政案件中的回避规定
时间:2023-09-04 00:30:22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回避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需要说明理由,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紧急情况下可以除外。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决定回避申请。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而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人员,例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当 事 人 回 避 申 请 规 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回避。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回避、口头申请回避和书面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在申请回避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时,应由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时,可以由本人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决定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决定回避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回避的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回避的决定应当制作笔录,由法官、书记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总之,回避是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重要措施。在回避申请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并且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回避是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重要措施。在回避申请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回避,并且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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