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括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又涉及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损害。本罪必须具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的条件,且必须明确对象,情节严重等客观要件。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不论被诬告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本罪均成立。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括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又涉及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损害。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
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诬告陷害罪如何认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使人受刑事追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诬告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诬告内容,即必须有某种事实或情况被捏造出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2. 诬告的动机: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诬告行为可能会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受诬告人的反应:必须有受诬告人的反应,即必须有受诬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发生。
4. 影响结果:必须有严重后果,即必须给受诬告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使受诬告人受到严重的生活困扰。
5. 主体:本罪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以上分析,若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使人受刑事追究,具有上述要素,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诬告陷害罪。
总之,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涉及他人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损害的犯罪行为。在本罪中,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告发的行为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同时,本罪行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诬告的内容、动机、受诬告人的反应、影响结果以及主体等因素。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得到满足,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八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九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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