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因此,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回避规定,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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