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此外,他们不得接受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回避决定由相关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作出,当事人可申请一次复议。因此,回避决定由相关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些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确保公正和客观性。他们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曾担任过相关角色、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等情形。此外,他们不得接受请客送礼,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对于回避的决定,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负责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回避原则的实施由相关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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