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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2022-05-11 2,303人已浏览
  • 郝科名律师

    郝科名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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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情况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进行赔偿,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无需进行赔偿,只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也必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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