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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根据引起危险的原因的不同以及所侵害的主体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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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某天,司机A驾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遇B驾车迎面逆行向其猛冲过来,A急忙向右躲闪,车辆冲向道路旁的商店,将商店橱窗撞碎并造成若干物品损坏,店主要求A赔偿其橱窗及物品损坏的损失。店主的要求是否合理呢这里涉及到民法上的紧急避险问题。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难中,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得已采用的损害他人某个价值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为A在逆行车辆对其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时,采取了紧急避险的行为,以较小的代价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该紧急避险行为既不是采取措施不当,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合理、必要的,因此,A不应承担由此给店主造成的损失,店主应当向引起险情发生的司机B要求赔偿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造成的损失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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