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审理
侦查人员的回避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申请回避制度的理由是什么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n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n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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