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为了完成任务,有时不得不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根据上述标准工时制,计时工资制用于计算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应不低于雇员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但他们不能安排补休,则应不低于其每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只有在雇主安排加班时,雇主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但员工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费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对周某实行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加班延误并不是公司安排的,但由周自愿执行;公司有相应的加班制度,周某拖延加班时没有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周某没有依据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兑现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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