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可以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下:
第一: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企业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企业存在过错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离开公司,且不受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的限制;但是,请注意,劳动者仍有告知、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员工不告知、不办理工作交接,这是第一种不辞而别情形。
第二:员工已经告知企业,但企业没有理会或者已安排好工作----《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劳动者可以离职;此时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企业、办理工作交接等。在这种情形下,员工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企业、或不办理工作交接,这是第二种不辞而别情形。
第三:企业无过错但有特殊约定
实践中,企业和员工会事先协商一致签订特殊的协议约定,在约定中,企业明确了对员工服务期的要求,限制了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例如,专项培训协议就是这样的约定。此时,员工想要离职,除了要履行通常情况下的义务之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等。员工打破特殊约定而离开的情况,这是不辞而别的第三种情形;这是一种延伸的不辞而别情形。
以上三种情形的不辞而别,分别是企业有过错、企业无过错、企业无过错且有特殊约定,相应地,员工在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所负的义务是由轻到重的。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对任何一项义务的违反,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不便、损失和日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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